艾某与托某离婚纠纷案 ——要素式起诉状助力破解外籍当事人诉状“书写难”
【基本案情】
艾某为菲律宾籍,与丹麦籍的托某在天津市武清区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武清区多年,后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分居,女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现艾某诉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托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婚生女抚养费。
【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
艾某来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诉讼服务人员了解到其作为外籍人士,使用中文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拿着离婚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向其解释:“要素式起诉状简单明了、内容清晰,您使用这种起诉状可以避免复杂的中文表述,避免语言障碍给诉讼带来的不便。”在诉讼服务人员耐心解释后,艾某当场进行填写,在示范文本上勾选填写基本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根据要素式起诉状中的内容依次补充护照、居住证明、结婚证明、出生证明、共同财产证据等相应材料。在立案窗口,法官对照当事人提交的要素式起诉状,快速审核主体资格、管辖依据等,仅用10分钟就完成了立案。艾某表示:“要素式起诉状能让我规范准确填写必要信息,减少了我的翻译工作量,节省了时间和费用。诉状中还有许多我之前没有想到的要点,能帮助我一次性解决矛盾,避免因为不熟悉中国法律遗漏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离婚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不少外籍当事人在境内诉讼选择应用示范文本,体现示范文本应用多元、覆盖广泛的优势。一是简化格式要求,减少语言障碍。要素式起诉状通过表格式和要素化方式,把诉讼“小作文”变“填空题”,让诉状撰写更加简单、直观。本案中,外籍当事人使用中文撰写诉状有难度,在诉讼服务人员指导下,根据示范文本提示完成文书填写、准备证据材料,有效降低诉讼文书制作难度。二是避免遗漏要点,提高诉讼效率。示范文本格式统一、要素齐全,当事人只需对照表格逐项勾选、填空,即可将纠纷可能涉及的关键事实全部囊括,避免外籍当事人因不熟悉中国法律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实现。法官在立案时依托要素式起诉状迅速提取案件关键信息,减少因格式错误、内容缺失、表述不当等问题引发的退回补正问题,进一步提升立案效率,减轻外籍当事人的解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