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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外包公司与骑手存在劳动关系吗?

哈尔滨律师11个月前 (12-15)以案说法178

中工网讯 随着外卖平台的蒸蒸日上,外卖骑手行业逐渐庞大,外卖骑手、平台公司、外包公司,其中的劳动关系如何厘清?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例。

2021年12月底,甲公司与案外人乙公司签订一份《配送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组建站点,并在双方约定的配送区域内负责全部配送业务,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配送服务费。

2022年1月底,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一份《订单配送服务承揽协议》,约定甲公司因与合作单位提供服务合作的需要,特选用李某提供/完成相关服务,相关项目服务由李某承揽。李某在某骑手App注册为骑手,签署《骑手隐私政策概要》,李某工作交通工具由甲公司提供,甲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账户向李某发放工作报酬,李某在工作时间内需在甲公司站点三公里范围内签到,且必须接受系统的派单任务,否则将进行罚款。此外,李某提交了甲公司工作群聊记录,证明其受甲公司指示安排工作,并接受甲公司考勤管理。

2022年4月,李某在配送工作中受伤。双方之间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后,甲公司以其与李某系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于2023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外包模式的平台用工,应审查李某与配送外包公司即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从事的工作系甲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李某需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签到,并接受甲公司的系统派单,否则将进行罚款,李某并不具有灵活自主性,与承揽人可自主选择工作内容、进行工作安排明显不同,李某与甲公司具有明显的隶属性和管理性,双方并非承揽关系。

甲公司对李某工作时间、考勤、着装及派单任务有严格规定,还对其工作成果进行考核。甲公司对包括李某在内的骑手进行排名,对骑手实行奖罚措施,体现了甲公司对李某工作量和工作时长进行了隐蔽性、实质性的控制,双方具有人格从属性。

此外,甲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账户固定向李某发放劳动报酬,李某在甲公司领取的劳动报酬系其稳定收入来源,双方存在相对稳定的经济从属性。

法院认为,不能仅因表象签订的承揽合同否认实质上的法律关系。李某在工作中不具有自主性,李某与甲公司在互联网平台这一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下,符合长期的、稳定的劳动从属性特征,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延伸

如何判断互联网平台的用工模式?

涉及外卖骑手新就业形态下平台运作模式通常包括传统模式、外包模式、众包模式。传统模式是指平台公司直接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骑手接受平台公司管理,并固定领取工作报酬。外包模式是指平台公司与外包公司签订配送外包协议,外包公司再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民事合同,骑手在一定区域内接单,工作时间及工作报酬较为固定。众包模式是骑手自行在平台App注册,并自行抢单,骑手上班时间、接单数量没有硬性要求,工作报酬按单结算,结算时间灵活,骑手可以同时兼职多个平台。

如何判断互联网平台的用工模式?法院指出,首先应根据平台公司与外包公司签订的合同、承包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外卖骑手的用工管理方式及工作报酬发放方式等,综合认定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厘清外卖骑手、平台公司、外包公司之间的关系;再从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出发,剥离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或外包公司签订的表象合同外观,结合骑手接单方式、公司用工管理及奖惩方式、骑手工作量和工作时长是否具有自主性、是否依托平台固定领取劳动报酬、骑手工作是否具有持续性等方面,综合判定骑手与平台公司或外包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从属性。

(南方工报 深法宣)

中工网讯 随着外卖平台的蒸蒸日上,外卖骑手行业逐渐庞大,外卖骑手、平台公司、外包公司,其中的劳动关系如何厘清?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例。

2021年12月底,甲公司与案外人乙公司签订一份《配送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组建站点,并在双方约定的配送区域内负责全部配送业务,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配送服务费。

2022年1月底,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一份《订单配送服务承揽协议》,约定甲公司因与合作单位提供服务合作的需要,特选用李某提供/完成相关服务,相关项目服务由李某承揽。李某在某骑手App注册为骑手,签署《骑手隐私政策概要》,李某工作交通工具由甲公司提供,甲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账户向李某发放工作报酬,李某在工作时间内需在甲公司站点三公里范围内签到,且必须接受系统的派单任务,否则将进行罚款。此外,李某提交了甲公司工作群聊记录,证明其受甲公司指示安排工作,并接受甲公司考勤管理。

2022年4月,李某在配送工作中受伤。双方之间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后,甲公司以其与李某系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于2023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外包模式的平台用工,应审查李某与配送外包公司即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从事的工作系甲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李某需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内签到,并接受甲公司的系统派单,否则将进行罚款,李某并不具有灵活自主性,与承揽人可自主选择工作内容、进行工作安排明显不同,李某与甲公司具有明显的隶属性和管理性,双方并非承揽关系。

甲公司对李某工作时间、考勤、着装及派单任务有严格规定,还对其工作成果进行考核。甲公司对包括李某在内的骑手进行排名,对骑手实行奖罚措施,体现了甲公司对李某工作量和工作时长进行了隐蔽性、实质性的控制,双方具有人格从属性。

此外,甲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账户固定向李某发放劳动报酬,李某在甲公司领取的劳动报酬系其稳定收入来源,双方存在相对稳定的经济从属性。

法院认为,不能仅因表象签订的承揽合同否认实质上的法律关系。李某在工作中不具有自主性,李某与甲公司在互联网平台这一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下,符合长期的、稳定的劳动从属性特征,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延伸

如何判断互联网平台的用工模式?

涉及外卖骑手新就业形态下平台运作模式通常包括传统模式、外包模式、众包模式。传统模式是指平台公司直接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骑手接受平台公司管理,并固定领取工作报酬。外包模式是指平台公司与外包公司签订配送外包协议,外包公司再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民事合同,骑手在一定区域内接单,工作时间及工作报酬较为固定。众包模式是骑手自行在平台App注册,并自行抢单,骑手上班时间、接单数量没有硬性要求,工作报酬按单结算,结算时间灵活,骑手可以同时兼职多个平台。

如何判断互联网平台的用工模式?法院指出,首先应根据平台公司与外包公司签订的合同、承包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外卖骑手的用工管理方式及工作报酬发放方式等,综合认定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厘清外卖骑手、平台公司、外包公司之间的关系;再从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出发,剥离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或外包公司签订的表象合同外观,结合骑手接单方式、公司用工管理及奖惩方式、骑手工作量和工作时长是否具有自主性、是否依托平台固定领取劳动报酬、骑手工作是否具有持续性等方面,综合判定骑手与平台公司或外包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从属性。

(南方工报 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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