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山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非法运输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依法予以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山在明知罂粟果系毒品原植物罂粟果实的情况下,仍将22颗罂粟果放于其名下帝豪牌小轿车后备箱,驾驶该车辆返回打工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当天12时30分许,刘某山驾车途径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京港澳高速豫冀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称重,该22颗罂粟果重量为121.71克,将罂粟果外壳剥离后,果内的种子重量为53.32克。经鉴定,该种子种属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子未经灭活,有活力。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山非法运输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刘某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山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山以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典型意义
毒品原植物种子是毒品生产的重要源头,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会助长毒品犯罪活动,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可以从源头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有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