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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按摩枕引发火灾,锂电池生产商缘何免责?

哈尔滨律师2个月前 (09-15)法律资讯24

     广州人钟某与罗某系亲属关系。2021年9月27日,罗某在淘宝平台“隆威旗舰店”花359元下单购买案涉商品“Romve羊驼按摩枕”(以下简称案涉按摩枕)并赠与钟某。

  2022年7月15日,钟某居住的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某室(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发生火灾,钟某向消防部门报警请求处理。广州市南沙区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经调查认定:起火位置为案涉房屋客厅;起火点为客厅东侧沙发;起火原因系沙发上的案涉按摩枕内置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7月28日,消防大队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锂电池残骸进行痕迹分析鉴定,鉴定意见载明:“样品1-1(从残骸中提取的1个样品)为电热作用形成;锂电池残骸具有热失控痕迹特征。”

  8月5日,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上述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3平方米,烧毁烧损家具、家电等物品。”

  案涉按摩枕的经销商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提供的书证显示,案涉按摩枕产品名称为“羊驼按摩器充电款”,型号为S0190227,生产商为东莞市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具公司)。

  事故发生后,钟某及案涉房屋另一所有人龚某索赔未果,于同年10月27日以网络公司和玩具公司为被告,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案涉房屋修复费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一审中,网络公司电池供应商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被追加为被告。

  一审法院从消防大队调取的《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载明:“在距案涉房屋东墙约0.6米,距阳台玻璃窗约2.8米处发现的三个锂电池铜芯内部的铜箔纸呈炸出状态。”经鉴定计算,案涉房屋因火灾事故造成装饰装修受损的修复费用为65066元;在实勘现场,各方当事人现场确认原告提供的因案涉火灾受损的物品价值为78717元。

  网络公司当庭确认按摩仪、充电器、电池均由其自行采购后送至包括玩具公司在内的4家以上玩具厂组装的事实。玩具公司提供微信群信息截图(以下简称案涉截图)以及货物包装照片显示,除了其公司向网络公司提供型号为S0190227的“羊驼按摩器充电款”外,还有其他案外人向网络公司提供该型号产品。电子公司亦提供书证,证明其供应给网络公司的电池符合质量标准。

  一审判令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起火原因的认定问题;因火灾引发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问题;涉案损失的认定问题。

  关于起火原因的认定,《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系沙发上的案涉按摩枕内置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故一审法院采纳《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起火原因。

  关于因火灾引发损失的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产品的生产者是指最终产品的生产者,不包括零部件的生产者,案涉按摩枕生产者应为“羊驼按摩器充电款”的生产者,不包括零部件的生产者,故两原告主张电子公司承担责任缺少合理证据。

  关于案涉按摩枕生产者认定问题,虽然网络公司提供的书证标注的生产商为玩具公司,但案涉截图以及货物包装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同时向网络公司提供相同型号产品的供货商有多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按摩枕的生产者是玩具公司,故两原告主张玩具公司承担责任亦缺少依据。网络公司作为案涉按摩枕的销售者,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按摩枕合格,亦未举证证明火灾发生并非由该产品自身缺陷导致,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涉案损失的认定,鉴于各方一致同意因火灾受损物品价值以两原告提供的物品原价作为参考,故确认因火灾造成的物品损失费总额为78717元;因有鉴定报告确认,故对案涉房屋因火灾造成装饰装修受损的修复费用65066元予以确认;原告房屋租金损失认定为18754元。

  2023年5月29日,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网络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钟某、龚某房屋修复费、物品损失费、房屋租赁费、司法鉴定费共计167537元;驳回钟某、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钟某、龚某及网络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审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作为案涉按摩枕上的锂电池生产商电子公司应否担责的问题。网络公司上诉称,事故责任应由《火灾事故认定书》所指向的直接引发事故的锂电池生产商即电子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在认定侵权因果关系时,引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的内容,但在对“生产者”进行认定时,忽略直接导致事故责任的电池生产者,故请求改判电子公司承担责任。

  电子公司辩称,一方面,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电子公司仅是网络公司的电池供应商之一,并非案涉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应当对最终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网络公司有多家电池供应商,其无证据证明案涉起火产品的电池系其公司供应,且其公司向网络公司供应的电池均有合格的检测报告,本案起火原因也无证据证明系因电池质量问题引发,故无需担责。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火灾事故是因网络公司销售的案涉按摩枕内置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网络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案涉按摩枕内置锂电池热失控是由于产品以外的其他原因所致,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按摩枕产品存在缺陷,并判令网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电子公司因非产品生产者故无需担责。

  关于损失数额认定,钟某、龚某要求赔偿误工费、律师费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各方在同意物品损失以钟某、龚某提供的物品损失清单及购物票据原价作为参考,网络公司主张在认定该部分物品损失时应考虑物品折旧价值合理,二审法院予以认可,该部分物品损失应以各方确认的物品价格总额78717元为参考进行折旧。因各方均未对受损物品损失折旧后的价值进行评估,各项物品的折旧年限等无法具体确定,可综合考虑受损物品的参考价格、合理的使用年限等因素酌情认定;考虑各方均无异议的房屋修复费、房屋租赁费、司法鉴定费因素,一审判决认定网络公司应向钟某、龚某赔偿各项损失167537元尚属合理,二审法院予以确认,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案件点评:

  首先,关于零件生产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从字面含义来理解,上述两个法条中的“生产者”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因此,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产品的生产者是指最终产品的生产者,而不包括零部件的生产者是正确的,这也是为什么作为锂电池的生产商电子公司未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所在。值得一提的是,产品的配件生产者并非不受法律规制,当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配件生产者行使追偿权。

  其次,关于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产品质量纠纷中,作为原告的消费者需要举证证明自己所受到的损害后果,以及损害与产品存在缺陷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在原告尽到上述举证责任后,证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生产者和销售者身上,即生产者和销售者要证明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或者损害事故非产品自身缺陷导致,否则就会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关于消费者范围的问题。实践中,产品质量事故的受害人可以是购买者本人,也可以是购买人以外的其他使用人,二者均可向商家或销售者进行索赔。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戚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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