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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某、刘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

哈尔滨律师4周前 (10-03)以案说法16

基本案情:2020年,被告人隋某成为上家代购群的一名客服,隋某明知上家系从事减肥药违法生意, 仍参与销售减肥药,销售金额共计120373元。2023年5月起, 被告人刘某某帮助上家代发减肥药获取提成, 经查,刘某某代收减肥药货款共8180元, 获利8670元。经鉴定, 平舆籍代某某自被告人刘某某处购买的减肥药、浙江慈溪籍徐某支付至被告人隋某支付宝购买的减肥药及自刘某某处扣押的部分药品中均检出麻黄碱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隋某、刘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且与他人系共同犯罪。鉴于隋某、刘某某系从犯, 积极退赃, 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隋某、刘某某减轻处罚。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下,声称具有减肥功能的国外代购减肥药长期受到大多数减肥的中青年青睐,随着微商平台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瞄准了这片减肥药市场。然而,服用含有“麻黄碱”的减肥药不仅没有所谓的减肥效果,长期服用还将产生药物依赖,继而造成肝脏、肾脏损伤,严重危害身体健康。消费者要谨记在正规医疗机构或正规电商平台的药品旗舰店购买药品,增强防范意识;作为销售者更要谨慎,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在法律的边缘试探,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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