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宋某某通过李某某(已判决)使用的“小财迷”微信号,购买“清血稳压”“活夷养元”等保健品。李某某通过微信账号、吕某1农业银行尾号 3875 卡接收货款,再与郑某(已判决)联系发货,吕某2(已判决)、吕某3(已判决)分别在泌阳县马谷田镇、沈丘县冯营乡进行生产,王某某(已判决)等人负责发货。自 2021年11月4日至2022年5月22日,宋某某一共购买6大箱12400元的保健品,获利6000元,销售金额共计18400元。
经检验,“清血稳压”中含有硝苯地平,“活夷养元”中含有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属有毒、有害食品。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其销售的“清血稳压”“活夷养元”等保健品中可能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对外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18400元,宋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八百元;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本案涉案的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属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后可能会对身体产生不良影响。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该类产品时要注意查看产品的生产批文,仔细识别,购买合法合规的保健食品,避免“祸从口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