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一、董某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开始,王某(已判决)通过被告人董某一、董某二,在安徽旭阳药业有限公司、安阳市荣沃药业有限公司为其代加工定制保健品。王某负责提供产品包装、标签、瓶子等,董某一、董某二根据王某的安排进行代加工,每盒(瓶)的代加工费用为0.3元至0.7元,并根据王某的安排将加工好的产品通过物流发给王某指定的客户。王某将保健品销售给张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后民警从张某某处扣押了涉案的部分保健品,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中均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经鉴定,董某一、董某二销售给王某的金额为98102元,二人从中获利20000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一、董某二生产、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董某一、董某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主动预交罚金,遂以被告人董某一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董某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关乎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实行严格的食品安全保护制度。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既要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要并处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罚金,刑罚不可谓不重,触刑者得不偿失。作为食品生产方,要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经查处,严惩不贷。作为食品销售方,对于来历不明、渠道不正当的产品一定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进行售卖,一旦产品被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其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也将被处以刑罚。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产品的相关合格检验手续,免受有毒、有害食品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