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等人受靳某某(已判决)指使在开封市尉氏县贺玉凤老宅等窝点,将收购的娃哈哈AD钙奶、营养快线等产品(部分为过期产品),篡改产品标注日期及批号,后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信阳市、江西省南昌市等多地销售。经核实,涉案产品总价值50.39万元,其中吴某某参与篡改金额为10.61万元,获利0.3万元;高某某参与篡改金额为11.02万元,获利0.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受他人指使将超过保质期或临期的奶制品以更改产品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等方式而后供他人销售,高某某参与篡改金额11.02万元,吴某某参与篡改金额为10.61万元,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高某某、吴某某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均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均已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上述情节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典型意义:该案中被告人采用了专业手段去除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批号,然后重新喷涂符合要求的日期标识。这种篡改行为直接改变了产品的“生日”,使已经过期或临期的饮料重新进入销售渠道,而此类产品的销售对象决大部分为青少年群体,过期商品大量流入市场会对青少年的身体造成严重的健康隐患。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认真检查商品的生产日期、批次等重要信息,发现有印刷模糊、修改、重叠等情况时要谨慎购买,并积极向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协助行政机关查处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