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 正文内容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案

   (一)基本案情

  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润滑油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属于小微企业。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该公司在公司网站宣传页面自称是一家“专业从事润滑油脂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执法人员接到有关该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举报后,经核查相关事实,检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并经东营市河口区科技局确认,认定该公司并非高新技术企业。其后,该公司认识到错误后及时删除了网站上的不实内容。区市监局于2023年6月以该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可予以减轻处罚为由,决定罚款2万元。某润滑油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区市监局经依法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向区市监局发出司法建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有关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规定,建议该局对某润滑油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时通过教育、督促等方式对该公司加强指导,助力小微企业健康成长。区市监局接受了司法建议,主动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其后,区市监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导该公司重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避免再次违法。

  (三)典型意义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尽管相对人对该行为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中小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尤其要遵循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本案中,某润滑油公司成立不到半年,从被人举报虚假宣传之日至区市监局处罚之时尚未正式开展生产经营,且该企业官网浏览人数极少,同时考虑到在企业尚未获得收益的情况下,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涉案处罚决定会对企业后续发展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人民法院据此通过司法建议方式,联动区市监局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同时通过教育、督促等方式对其加强指导,助力小微企业健康成长。区市监局接受了司法建议,促成本案依法妥善处理,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哈尔滨律师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cnbwf.cn/?id=141

分享给朋友: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某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案” 的相关文章

配送外包公司与骑手存在劳动关系吗?

中工网讯 随着外卖平台的蒸蒸日上,外卖骑手行业逐渐庞大,外卖骑手、平台公司、外包公司,其中的劳动关系如何厘清?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例。2021年12月底,甲公司与案外人乙公司签订一份《配送服务合同》,约定甲公司组建站点,并在双方约定的配送区域内负责全部配送业务,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

签订“生死无关”家庭协议就能逃避赡养义务吗?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儿女对父母应该尽到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因各种理由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例仍时有发生,这也导致老年人群体赡养纠纷多发。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一男子与母亲发生争执后,与母亲签订了一份“生老病死与己无关”的家庭协议,从此,依据这份家庭协议,男子不再...

丧葬费、抚恤金是遗产吗?应如何分配?

家属因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对簿公堂,这无疑给失去亲人的悲伤上又蒙上了一层阴霾。那么抚恤金是遗产吗?应该如何分配呢?再婚老人丧夫如何保障权益呢?案情简介死者张某原系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某生前与方某(已故)生育两子两女,后又与陈某于2005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直共同生活。2022年张某去世...

丈夫代替妻子签字的借条,有效吗

案情简介2021年,刘某从吴某处借款29万元。2023年,刘某向吴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款人处除自己签名外,还代其妻子翟某签名。借款到期后,吴某催要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和翟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华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向吴某借款,有刘某向吴某出具的借条等证...

情侣之间的转账,是共同生活费用还是借贷?

 基本案情 原告小帅与被告小美原系情侣关系。2024年8月原告将被告诉至商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原告小帅诉称:2020年6月18日被告以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原告小帅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庄某转账10,000元,未注明...

被告人戴某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戴某寿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上下家收购、销售“医保回收药品”,并租用仓库作为场地,雇佣他人负责打包、邮寄药品。经核实,戴某寿将所收购的“医保回收药品”销售给冀某洲、彭某,共收款34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药...

发表评论

访客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