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恺贩卖毒品案 ——通过互联网售卖国家管制麻精药品,依法予以惩处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被告人鲁某恺在百度贴吧发帖售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3月14日,苏某鹏通过百度贴吧、微信与鲁某恺取得联系,双方约定以500元价格交易39粒(净重3.11克)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后鲁某恺将该药品放入玩具纸盒内,通过顺丰快递邮寄送给苏某鹏。经鉴定,该药品不含氯硝西泮成分。3月16日,苏某鹏再次联系鲁某恺,双方约定以900元价格交易一板10粒装(净重1克)三唑仑,鲁某恺通过闲鱼平台联系其上线并转账600元,其上线通过韵达快递将10粒三唑仑邮寄给苏某鹏。经鉴定,该药品含三唑仑成分。
3月2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鲁某恺家中搜查并扣押三板蓝色药品(23粒、净重2.29克),一瓶透明塑料包装的透明液体(重23.19克)。经鉴定,蓝色药品含有三唑仑成分,透明液体含有氯硝西泮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恺明知氯硝西泮、三唑仑均为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媒介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鲁某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鲁某恺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氯硝西泮、三唑仑均为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近年来,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性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益增多,毒品交易手法更趋隐蔽、多样化。本案就是一起犯罪分子使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鲁某恺因网络售卖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被判刑,表明了任何企图利用网络隐蔽性逃避监管、非法交易管制药品的行为都难逃法律制裁,深刻警示公众切勿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