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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伟贩卖毒品案 ——向未成年人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弹,依法从严惩处

哈尔滨律师2个月前 (08-26)以案说法31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丁某伟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6月18日被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发现漏罪,镇平县公安局于2025年1月8日将其从湖北省咸宁监狱解回。
2023年10月8日晚,王某珂(2006年11月27日出生)、闫某豪(2008年4月22日出生)、徐某姣、贾某等四人乘坐出租车至湖北省潜江市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后闫某豪、贾某在车上等候,王某珂、徐某姣在丁某伟处以每只280元的价格购买12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丁某伟每只电子烟弹获利50元。后闫某豪将购来的1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以450元的价格卖于河南省镇平县居民竺某音。经鉴定,在竺佳音处发现的电子烟弹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在竺某音毛发(发根3cm内)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伟向未成年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丁某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丁某伟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丁某伟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元。
三、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系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依托咪酯电子烟伪装性、迷惑性大,与合成毒品相比,成瘾人群平均年龄更低,对大脑和神经系统的危害性更大。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到不良周边环境的影响,成为不法分子引诱、教唆、欺骗吸食毒品以及出售毒品的对象。本案就是一起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丁某伟向未成年人出售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既突出了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重点,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青少年群体应当警惕以“无害”“助兴”为噱头的诱导性消费,破除“电子烟无害”的认知误区,提高对新型毒品的辨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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