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债务未还借据 虚假诉讼终获刑罚
案情简介:2016年1月14日,吴某因10万元银行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遂找到刘某借款10万元作为过桥资金用于偿还到期贷款。吴某、付某夫妇二人作为借款人,该笔银行贷款的实际用款人王某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刘某出具借据一份,刘某提供10万元资金用于偿还吴某的到期贷款。同年3月14日,该笔贷款续贷获批,款项打至吴某的银行账户,刘某将吴某银行账户内的10万元款项取出,但并未向吴某、付某归还借据。2017年11月,刘某持借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付某夫妻偿还借款,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吴某、付某夫妻偿还刘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2019年6月9日,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到吴某、付某银行存款29175.02元。2021年12月15日,在吴某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法院经审理发现刘某涉嫌虚假诉讼,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刘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后,刘某将执行款29175.02元予以退回并赔偿吴某、付某夫妻经济损失280000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立案执行,该行为妨害司法程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民间“过桥资金”拆借行为因资金往来涉及多方主体,极易隐藏虚假诉讼、非法经营、“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案系一起出借人利用借款人的信任及资金流向的不对称而制造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据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最直接的证据,借款人清偿后未收回借据、现金还款未要求出具收条、转账还款未做用途备注等不规范行为均可能给不诚信出借人炮制虚假诉讼提供可乘之机。因此,借贷双方应当审慎对待借贷行为,借款人在债务清偿后应及时收回借据或者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并注明款项用途,出借人在合法对外出借款项时,也应当要求对方出具借据并注明款项交付情况、利率、借期等必要信息。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强利用收回借款系通过现金支取方式进行的便利,使用已清偿但未收回的借据提起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恶意侵害吴某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对其予以严惩,有力打击滥用司法程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彰显人民法院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制度权威性的坚定决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进行审查,还应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线索移送、信息交换等工作机制,形成惩治虚假诉讼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