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印证据提起诉讼 造假不成反被处罚
案情简介:上诉人范某与被上诉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尹某、李某、史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阳中院经审理发现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信贷业务申请书、担保人承诺书等证据,与另案纠纷中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证据高度近似,遂责令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相关证据原件。经审查该案与另案纠纷中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信贷业务申请书、担保人承诺书等证据为同一证据原件,因相关贷款材料在借款金额等处系空白未填写内容。本案的贷款资料系信用社复印另案贷款资料填写而来,且并未如实陈述借款人贷出60万元后已偿还30万元,又贷出30万元形成本案的情况。鉴于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在伪造影响案件处理重要证据及虚假陈述的行为,南阳中院作出处罚决定,对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才能被人民法院采纳,并作为判决的依据。伪造、变造、毁灭证据均系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案中,案涉贷款确实已经发放,信用社本应根据发放的有关证据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可胜诉,却为了掩盖自身发放贷款中存在的问题,虚假陈述并伪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贷款资料,导致一审误判担保人也对案涉贷款承担责任。虽然二审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对本案进行改判,但信用社的行为已经明显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最终的结果是不仅没有达到其目的,反而因为该行为付出了罚款的代价。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阶段要加大事实查明力度,通过对关联案件的统一审查,实现对虚假诉讼的有效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