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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引纷争,法理亲情需析明

哈尔滨律师2个月前 (09-15)以案说法25

在现实生活里,当儿女婚姻出现变故后,老人与孙辈之间能否“想见就见”的话题备受关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隔代探望权并非理所当然就能得到准许,因为其背后有着复杂的法律与现实因素。以下通过具体案例,明晰隔代探望能否得到支持的法律依据以及如何实施探望。

  婆媳失和,“探孙”诉求被驳回

  姜女士夫妇的独生子小周(化名)大学毕业后留在省城工作,不久与严女士相恋结婚,二人育有一子洋洋(化名)。随后的日子里,姜女士和老伴经常从老家赶来探望孙子。令人痛惜的是,在洋洋4岁时,小周不幸罹患重疾,经医治无效离世。由于在儿子遗产继承分配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姜女士与儿媳有过一场诉讼,导致婆媳关系失和。这样一来,二老“失独”旧伤未愈,又添了不能和孙子相见的“新愁”。无奈之下,两位老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对孙子的隔代探望权。法院基于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而严女士又坚持不同意调解,最终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释法:

  隔代探望权,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实中,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着深厚亲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一特定对象的法定权利。父母之外的其他亲人的探望权,如本案祖父母的隔代探望虽然是人伦常情,但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难以得到支持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老人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未进行抚养或照顾,并未建立良好感情,探望可能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因老人与照顾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方之间有严重冲突,探望可能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一定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后,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探望的。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曾多次试图以调解的方式修复双方关系,促成祖父母实现探望孙子的愿望,但由于婆媳之间芥蒂太深最终未能成功。

  情法相融,适度探望获许可

  黄先生夫妇膝下有一个儿子,却不幸因意外事故离世,生前为他们留下了一个孙女。儿子去世后,孙女一直跟随其母聂女士生活,老两口也经常去看望孩子,祖孙之间感情深厚。两年后,当老两口听说儿媳要带孙女再婚嫁到外地时,情急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他们享有对孙女的隔代探望权。法院立案后,主审法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通过多次说服教育促成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原告每两个月探望孙女一次,寒暑假孙女到爷爷家住1周,聂女士负有积极协助配合义务。

  释法:

  探望权属于身份权范畴,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直系血亲,是父母子女亲权关系的直接延伸。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祖父母等亲属的隔代探望权,但也并没有明确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上述规定,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适度隔代探望权,具有现实必要性及正当可行性。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减轻父母离婚、离世对其造成的心理伤害,同时又可缓解、慰藉老人的痛苦心情,符合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隔代探望权的情形包括三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长期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双方之间建立了良好感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老人能够与抚养孩子的一方协商一致的。本案中,允许老人对随母生活的孙女适时探望,可以弥补单亲家庭幼子父爱的缺失,能更好地满足未成年人在物质、精神及教育等方面的需求,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不加约束,任性探望被“叫停”

  小琴(化名)和大李(化名)夫妻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3岁的女儿媛媛(化名)由母亲小琴抚养。离婚初期,爷爷、奶奶经常到小琴的住处看望孙女,后者对此并未介意。但是后来老两口看望孙女的频次越来越多,而且常常不经老师同意就将媛媛带出幼儿园,致使孩子无法正常上课。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在小琴组成新的家庭后,两位老人并未收敛自己的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在多次劝阻无效之下,小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前公婆停止侵害其监护权和隐私权的行为,中止探望。法院经审理,裁定两被告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原告之女。

  释法:

  当隔代探望出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情形时,比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存在不良嗜好(如吸毒、酗酒等),或者有过对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如虐待、暴力等),法院可以根据监护人的申请中止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本案中,被告系原告的前公婆,如果双方均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地探望孙女实属情理之中,但两被告在监护人已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其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不加约束地探望孙女,则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和隐私权,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明确的是,虽然法院作出了上述裁定,但两位老人在纠正不当的探望行为后,可以借助孩子父亲探望女儿的机会实现探望愿望。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关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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