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授权参加诉讼 造成诉累受到制裁
案情简介: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陶某作为被告李某、马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应诉,并接收相关法律文书。马某提起上诉称其在一审过程中并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经核对该授权委托书,发现马某、李某的签名笔迹极为相近,经询问诉讼代理人陶某,陶某认可该授权委托书系李某代马某所签,并未得到马某本人的确认。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实际上未向被告马某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剥夺了马某答辩应诉权利,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遂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鉴于李某擅自代马某签署授权委托书,陶某使用虚假的授权委托书代理马某参与一审诉讼,存在妨碍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形,南阳中院作出处罚决定,对李某、陶某分别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的凭证,代理人应使用真实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如果向法院提交伪造的他人代签授权委托书,将剥夺被代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必然会导致案件审理存在程序问题,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累。无论是作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均应确保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诚信参加诉讼,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