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情况说明 妨碍诉讼受到严惩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制衣公司、黄某昌、黄某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某纺织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某纺织公司与某制衣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并非某纺织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曾在某纺织公司业务员处购买棉纱、纱布,且已结清货款。一审法院依据该情况说明的内容判令某制衣公司向张某支付货款,黄某昌、黄某隆承担连带责任。某制衣公司以其与张某个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并非本案适格原告,遂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此后,某纺织公司又作为原告针对同笔货款起诉要求某制衣公司、黄某昌、黄某隆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某纺织公司系该笔货款的实际权利人,对某纺织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某纺织公司在另案中出具虚假情况说明,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南阳中院作出处罚决定,对某纺织公司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本案中张某并非买卖合同相对人,某纺织公司为张某诉讼提供便利而出具虚假情况说明,后在张某起诉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又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仅给对方当事人带来诉累,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