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对抗执行 欺骗不成反被处罚
案情简介:张某、张某甲诉某信用社、某置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张某甲称其于2023年4、5月份对涉案房屋装修后入住,并提供张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的时间为2020年1月19日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且张某甲、张某均称系2020年1月19日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后经法院核实,某装饰公司注册成立的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该《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签订时间为2024年5月,存在倒签合同日期的情形。张某甲、张某对案涉房屋装修后的实际入住时间为2024年6月,其提交的证明装修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为虚假证据。张某甲、张某在诉讼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虚假陈述并提交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南阳中院作出处罚决定,对张某甲、张某均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出真实、完整的陈述。本案中,张某、张某甲对案件关键事实作出虚假陈述并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不仅影响案件事实的准确查明,还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本案的处罚结果,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违反诚信原则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司法权威,也对其他诉讼参与人起到了应有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