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出具虚假证言 原告、证人双双受罚
案情介绍:原告惠某诉被告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惠某在起诉状中称孔某因经营需要向其借款3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该案一审过程中,惠某申请证人李某出庭作证称惠某两次分别取现26万元、4万元后,在郑州某家属院将现金交付于孔某。该案二审过程中,惠某改口称实际借款金额为25万元,并提交与孔某等人的谈话录音,证人李某也在二审过程作出对孔某出具借条的原因及支付情况与此前作证内容不一致的证言。鉴于原告惠某在一审庭审中作虚假陈述,故意隐瞒一审中应当提交的证据未提交,证人李某在一审中出庭作证,出具虚假证言的事实,南阳中院作出处罚决定,对惠某罚款20000元,对李某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当事人、证人都应当如实陈述所知道的事实。诚信诉讼是每个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案件真相只有一个,虚假陈述迟早会被揭穿。本案中,惠某某为了证明案涉借条中款项已经出借,伙同证人李某某在一审中进行虚假陈述,虽然二审中能够及时提交新的录音证据并向法庭如实陈述与案涉借款相关事实,使法庭作出正确的判决,但其相关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并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