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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男子追讨所赠财物被驳回

哈尔滨律师2个月前 (09-15)法律资讯29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恋爱时,情侣之间常互赠礼物、转账示爱,当爱情消逝,曾经送出的财物能否索回?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2022年10月,黄某(男)与丁某(女)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交往期间,黄某为表达心意,不仅为丁某购买了化妆品、女生挎包、手机等物品,还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发送红包,累计金额4.5万余元。2023年4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丁某退还黄某赠与款物中金额较大的现金部分共1.5万元。

黄某认为,自己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赠与,如今两人恋爱关系结束,丁某应返还剩余未退还的3万余元财物。双方协商无果后,黄某将丁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丁某返还相关财物。

丁某辩称,这些财物是黄某自愿赠与,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情感表达,不应返还。

庭审中,双方确认恋爱期间并未同居。双方对案涉财物给付性质为赠与的事实不持争议。案件争议焦点是丁某应否返还黄某赠与的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主张丁某作为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黄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赠与款项、手机等财物时附有与丁某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丁某对此亦予以否认。而丁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丁某明确拒绝接受手机等礼物时,黄某仍然坚持赠与,这与黄某所主张的附条件赠与自相矛盾,故黄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黄某在向丁某交付赠与财物后,单纯以双方恋爱关系未能持续为由主张丁某返还财物,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行为在法律上主要界定为一般性的无偿赠与,以及附条件的赠与两种类型。所谓一般性的无偿赠与,通常涵盖小额生活用品、节日馈赠礼品及诸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金额寓意的红包,其本质是情感表达,一旦完成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分手后赠与人原则上不得主张返还。而附条件的赠与,多涉及房产、车辆或大额转账等贵重财物,此类赠与往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实质前提,若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婚姻目的,赠与人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返还相应财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等形式,明确约定财物的性质为借款、委托保管等,则应当严格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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